真的假的?外太空也是有法治的?

文字 陳潔  插畫 一百隻熊

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(NASA)日前偵辧了一宗「太空人犯罪」,引發「地球人」關注。 太空人安妮.麥克萊恩(Anne McClain)於國際太空站駭入其正在打離婚官司的伴侶銀行帳戶,對方憤而提告,成為史上第一宗太空人在太空中有「犯罪行為」的案件。目前麥克萊恩已回到地球,將在美國接受相關審判。

但什麼才是太空相關法律管束的內容?在外太空犯罪,又由誰來執法呢?


當年太空法律是如何誕生的?

 

1960年代,人類首次取得登月能力,美國、蘇聯爭相發展太空軍備競賽。當外太空不再遙不可及時,各國學者意識到,需要一部法典來規範人類在太空的行為,「國際太空法原則」(Corpus Iuris Spatialis)就應運而生。

「國際太空法原則」宗旨明定太空屬於「人類共享領域」,所有國家都能自由平等使用。在太空中,沒有領地劃分的問題、也沒有私有財與絕對排他性。太空人降落時若落在他國,不構成非法入境。不管哪一國的太空人,超過了離地面100公里的「卡門線」,都只代表地球,有義務要為「全體人類」著想。

「國際太空法原則」包含五大公約,由聯合國大會陸續通過,分別為1967年《外太空條約》(Outer Space Treaty)、1967年《拯救條約》(Rescue Agreement)、1971年《責任公約》(Liability Convention)、1974年《登記公約》(Registration Convention)和1979年《月球條約》(Moon Treaty)。主要規範各國於太空、月球上的行為,以及營救太空人、太空客體發射前需記、損害賠償問題等,不涉及一般刑事犯罪。

歷史上第一次應用「國際太空法原則」解決紛爭的案例,是1977年俄羅斯解體前的蘇聯一顆衛星燃燒未完全,殘骸墜落在加拿大,可能造成輻射污染。加國也盡義務清理、避免傷害擴大,最終雙方同意,俄國賠償300萬加幣(約新台幣7,000萬元)。


在太空犯罪,各國有司法管轄權嗎?

 

現今太空法原則非用在一般刑事犯罪,而且太空不分你我,各國也不得在太空中行使各國司法管轄權,國際太空站也沒有像公海上空的船長、機長般的執法單位。

於是,美籍太空人麥克萊恩在太空犯罪被視為「境外犯罪」,NASA在調查確認事實後,也沒有遣返她的權利,只能等麥克萊恩結束任務回到地球,再以美國法律來處理這起首宗「太空人犯罪」。


中國是太空法治的化外之地

 

目前太空活躍國家分成三等級。第一等級是最早以戰略為目的發展軍備競賽,也最有資源、最先進的美國和蘇聯(俄羅斯),它們致力探索宇宙邊界、脫離太陽系、尋找宇宙非人類生物等;第二等級是能發射高重量人造衛星、科學研究的印度和日本;最後則是以實用目的,適用通訊聯繫、衛星廣播、衛星遙測等的印尼、馬來西亞、泰國、韓國、台灣等。

各國受技術限制,發展太空活動目的不同,亦會相互合作。例如若日本、泰國等沒有能力培養太空人、執行科學研究,就會委託技術美、俄協助。

無論活躍度屬於第幾級,各國皆認同並遵守「國際太空法原則」,以和平、促進科學研究的共識出發。唯有中國仍不願將太空研究透明化,也不參與國際協作,仍屬「太空法治」化外之地。

諮詢專家/黃居正(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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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文轉載自報導者The Reporter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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